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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因:
由於我爺爺有中風病史,近期發現走路有點遲緩,於是送進醫院檢查,有住院,
於是請了一名A看護,但A看護顧了幾天說女兒有事情,又找了B看護過來代班
B看護在洗澡時不慎讓我爺爺跌倒(對方是說是洗完澡,要我爺爺站起來),
造成右半身癱瘓,目前只能給安養中心照顧,前後於入院後有做第一次斷層,
跟跌倒後又做一次斷層掃描(這部分我需要跟醫生確定前後有關係嗎?),
原本隔天中午要出院,結果一摔變成要住安養院,原本雖然緩慢但有輔助器,扔然可以站著行走,

我認為對方有業務過失,雖然對方一直強調沒有撞到頭,但我沒辦法忍受一個隔天要出院的人,因為這樣可能要永遠離開我們家人,雖然他頭腦很清楚妳再說什麼,但是他語言無法表達,只能癱在床上,看了很難過,我父親是覺得事情都發生了
在說甚麼也無用,但是我就是沒辦法認同這件事,所以才來求助

詳細流程我不是很清楚,請幫忙解答,拜託各位

1.另外我需要記存證信函嗎?
2.若要記,我要如何取得對方住址跟姓名資料?(這部分有關個資法,仲介是醫院找的,需要跟警方報案才能取得嗎?)
3.醫生在事情發生前後有做兩次斷層,這個可以當成證據嗎?我們投保公司的業務員跟我們說,有些醫生怕事,有時候會拒開證明,該怎麼辦?